主题: [14-冬]西方思想史题二:神判法的历史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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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与历史时期的神判法

两大类型:神誓法、神判法

神誓法就是当原告人和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提出互相冲突的
陈述时,审判者要求原告和被告分别对神发誓以证明其陈
述的真实性。神判法就是在诉讼过程中以某种方式来请求
神灵示意并据此查明案情。这说明当时人们运用神判解决
纠纷时的形式已足够丰富。

日本的神判法

·《日本书纪》:盟神探汤;先“盟神”,后“探汤”
->中国史书也有记载

·瓮中取毒蛇

汉穆拉比法典、古代日耳曼人:水审法

前者溺死则有罪;后者沉下去则无罪

法兰克人

查明案情的方法,经受肉体考验来证明陈述的真实性;开水中取物,摸烧红的烙铁

古印度

摩奴法典;那罗陀法典【八种形式】

中国古代

獬豸:独角兽、神羊

欧洲中世纪

仪式:对神判物品的祝圣

注意

但是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神判法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会被使用的。一般而
言,只有在其他取证方式都失效的时候才使用神判法。换言之,如果认为神判法
是中世纪某一时期内司法事务中的主要取证方式,则是不符合事实的夸张之辞。
神判法即便是在其兴盛期,也不是首选的司法取证方式。恰恰相反,神判法是人
们在难以找到他确切证据的时候的最后选择。如在英格兰的法律中
有这样的规定:“除非用其他方式难以找到确切的证据,否则热铁裁判法不允许
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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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判法的历史价值

原始宗教的表现形式

神判是原始宗教的表现形式之一 , 是原始宗教与习惯结合的产物。原始宗教仪式包括对
自然神和祖先神的崇拜和祭祀仪式 , 也包括古老的巫术仪式 , 而许多神判形式本身就来源于巫
术。巫术仪式丰富了神判的表现形式 , 我国西南少数民族中 “上刀山” 、 “过火海” 、 “捧铧” 等神
判形式都是由巫术仪式转化而来的。宗教仪式则是神判的技术形式 , 神判若失去了这一神圣
的表达形式则难以维持。宗教仪式与习惯的结合 , 增加了习惯法的神圣意味。众所周知 , 原始
民族生活在神话的世界中 , 他们实行的法律自然是神的法律 , 古老的民族几乎都把他们的法律
和习俗视为神圣 , 许多习俗也都与神话有关。但是 , 神话只是一些散漫的规则和观念 , 它需要
有一种固定的、 持久的、 易于理解的表达方式 , 才能得以传承并在实际生活中产生影响。巫术
和许多原始习俗的结合 , 则强化了人们对早期法的神圣性的认同。

仪式性价值

就现在而言,我们认为这种神判活动毫无公
平、公正可言,反而是残酷和荒唐的裁决,但它确实又是我
们人类社会历史积淀形成、又曾经被接受了的一种习惯性
规则,是一种被社会公众或公意认可的固定性、神圣性和
“合法性”程序。因此,神判活动不仅将早期的人类社会解
纷过程的仪式固定化和格式化,赋予其公开的、神圣的和威
严的光环,又丰富和增添诉讼法律仪式的精神内涵,使诉讼
法律仪式具有工具性和价值性双重属性。

权威性价值

神判活动过程具有仪式性意义,
象征着神或来自于人类已身意志之外的超自然力量对社
会活动的支配,同时由于人类自己认知能力的局限性,习惯将
人类社会生活中已知的、特别是未知的现象视为自然界或
神的安排结果,不怀疑其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赋予
了神判活动的权威性特性。它的这一特性,不仅渗透于社
会空间和历史时间当中,还渗透在人们日常生活行为当中,
使诉讼司法活动仪式呈现出神圣性和严肃性,受人敬意和
遵从,并为人类社会所接受和传承。

指引性价值

神判过程各
种仪式既是表达社会(文化)“意义”的符号和象征,更是利
用其所具有的指引性价值规制和改造人类社会活动、精神
世界的方式,人们借助按照神判程序进行诉讼,作出裁判,
借助神判神圣、严肃而又威严的仪式,明确向人们宣示和指
引何种行为可以做、禁止做和必须做及其实施后的法律后
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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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明裁判的特点:

公认的神明、庄严的仪式、权威性;主持人与人判性

神明裁判的价值

神判法不可能实现绝对意义上的司法公正,但是其种种手段和方式或多或少
都会对犯罪者形成威慑,况且那是一个全民信神的时代,犯罪者因为会恐惧神明
的裁决而不敢肆意妄为。因此,神判法的存在,不能单纯的说明迷信和愚昧,它
在更深的层面上反映的,是人们对司法公正的呼唤,对原始正义的诉求。

安民止争与秩序价值

由于案件的隐蔽性,加之当时社
会条件的落后,很多需要现代科学技术才能发现或者找出的证据就会被隐藏于真
相背后,没有任何人包括司法者在内能够轻易找出足以让犯罪嫌疑人伏案的证
据。人为审判无法实现司法正义的情况下,诉诸神灵成为民众希望社会秩序井然
和法官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选择之一。

主持人可以根据人们大众的普遍诉
求和希望对神判结果作出富有弹性的解释,将神判法变成宣扬“舆论”和民意的
工具

神判法虽然也造成一些冤假错案,但其确实是实现司法实质正义的有效手
段。神判法名义上是由神明判决,但实质是由人来完成的,带有比较大的主观性。
神判法代表的与其说是神的意志,勿宁说是主持人本人的看法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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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历史学家约翰·哈德森所说,神判法的
仪式,它的戏剧性,教士、起诉和法庭主持者的参与,以及对上帝必将进行判决
的信仰,应该可以了结一场诉案。“他们(上述诸因素—引者注)化解了潜在于地方的危险的压抑情绪,否则这些情绪将可能发炎、溃烂,进而威胁和平’,。

还有另外一种反弹的倾向,即认为神判法不是借助上帝的裁判,而是扮演了
“测谎仪”的角色。由于神判法伴随着一系列庄严的宗教仪式,如果当事人内心
“有鬼”,那么在这一过程中很有可能会因为紧张而出现失误,他可能吞不下圣
餐,或者在热水裁判中难以按规定捞起水里的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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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判法的意义和价值必须从其超越性和庄严的仪式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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