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明裁判的特点:
公认的神明、庄严的仪式、权威性;主持人与人判性
神明裁判的价值
神判法不可能实现绝对意义上的司法公正,但是其种种手段和方式或多或少
都会对犯罪者形成威慑,况且那是一个全民信神的时代,犯罪者因为会恐惧神明
的裁决而不敢肆意妄为。因此,神判法的存在,不能单纯的说明迷信和愚昧,它
在更深的层面上反映的,是人们对司法公正的呼唤,对原始正义的诉求。
安民止争与秩序价值
由于案件的隐蔽性,加之当时社
会条件的落后,很多需要现代科学技术才能发现或者找出的证据就会被隐藏于真
相背后,没有任何人包括司法者在内能够轻易找出足以让犯罪嫌疑人伏案的证
据。人为审判无法实现司法正义的情况下,诉诸神灵成为民众希望社会秩序井然
和法官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选择之一。
主持人可以根据人们大众的普遍诉
求和希望对神判结果作出富有弹性的解释,将神判法变成宣扬“舆论”和民意的
工具
神判法虽然也造成一些冤假错案,但其确实是实现司法实质正义的有效手
段。神判法名义上是由神明判决,但实质是由人来完成的,带有比较大的主观性。
神判法代表的与其说是神的意志,勿宁说是主持人本人的看法与意见。